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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党纪学习教育】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
宣布时间:2024-04-15     作者:   分享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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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划定,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:

(一)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 。


“强迫他人违纪”,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,违背其意志,接纳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。

“唆使他人违纪”,是指教唆、挑动、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。


(二)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。



(三)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。

 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“再犯”,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,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。


(四)违纪受处分后,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。

这就是通常所说的“漏错” 。组成漏错的条件,主要包括以下三个: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,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;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明的;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。

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明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,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,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保存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,必须从严惩办 。


(五)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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